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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作者:匿名     时间:2019-04-17    来源:互联网

  拘留,是当事人在违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在行政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刑法领域,是一种强制措施。两者在法律以及其他实施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公民在违法行政法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刑事犯罪呢?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人民法院实行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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