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合同纠纷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罗杰律师

  • 手机号码:

    13452166790

  • Q Q号码:

    398550171

  • 邮箱地址:

    398550171@qq.com

  • 执业证号:

    15001201511411742

  • 执政机构: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匿名     时间:2019-05-06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之后才能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投保人必须是自愿投保的、保险内容不违法等,如果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是无效的,那么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Copyright © 2018 www.roger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452166790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