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婚姻家庭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罗杰律师

  • 手机号码:

    13452166790

  • Q Q号码:

    398550171

  • 邮箱地址:

    398550171@qq.com

  • 执业证号:

    15001201511411742

  • 执政机构: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法定的赡养义务有什么?

作者:匿名     时间:2018-11-27    来源:互联网

  导读:不少人都会说养儿防老,但是现实社会中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见,那么法定的赡养义务有什么?要如何履行赡养义务?下文为您详细设计。

  (1)子女父母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2、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有怎样的处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Copyright © 2018 www.roger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452166790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