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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什么?

作者:匿名     时间:2018-08-14    来源:互联网

  导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都是离婚争议的关键,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如何分割?在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核心内容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的平等,既要求形式平等,更追求实质平等。所谓实质平等,即考虑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应承认女方的家务劳动与男方的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相应地,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财产分割权。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分割意见》)第8条前半段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而不再区分女方对该财产取得时的具体贡献大小。这是形式平等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分割原则的依据。

  (二)子女利益优位原则

  原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但随着婚姻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全社会逐步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他们不但因父母的离婚遭受情感上的伤害,还可能因父母离异在探望权行使、抚养费给付等问题上的纠葛而得不到关爱和生活保障。因此,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应地,在因离婚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受到不利影响。

  (三)限缩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理论和实务中,对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仍存在争议。《分割意见》前言部分,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有学者质疑夫妻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认为离婚着眼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不应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批评将婚姻当事人的过错体现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是对过错当事人的惩罚,与破绽主义离婚原则相背离。而且,立法者认为结合2001年修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只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严重过错情形。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在四种法定情形之外,夫妻一方不会发生其他过错行为。例如夫妻一方有可能存在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从文义上看,并未排斥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的适用,故在上述情形,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仍有适用空间。从而最大化保护因此受伤害夫妻一方的正当权益。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过程中,除了要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限缩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外外,还需要适当考虑如何实现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利用最大化以及方便夫妻双方离婚后生活之需的问题。对此,现行《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表述。根据《分割意见》第8条、第10条及第1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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