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合同纠纷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罗杰律师

  • 手机号码:

    13452166790

  • Q Q号码:

    398550171

  • 邮箱地址:

    398550171@qq.com

  • 执业证号:

    15001201511411742

  • 执政机构: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规定

作者:匿名     时间:2019-03-08    来源:互联网

  财产所有人,处于种种原因将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那么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Copyright © 2018 www.roger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452166790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