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损害赔偿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罗杰律师

  • 手机号码:

    13452166790

  • Q Q号码:

    398550171

  • 邮箱地址:

    398550171@qq.com

  • 执业证号:

    15001201511411742

  • 执政机构: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如何?

作者:匿名     时间:2018-10-29    来源:互联网

  导读: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难免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那么在财产损失赔偿中有什么样的适用原则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注意的问题:

  (1)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在一般情况下,要特别注意不能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的轻重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能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依据,只能以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作为赔偿责任大小的标准。

  (2)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在人身伤害中,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药费等费用,是直接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则是间接损失;在精神损害中,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直接损失,因精神损害而少收入的利益,则是间接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损害赔偿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3)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诉讼费用的支出,应当说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4)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81条都是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视为不合理开支。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对于人身伤害,

  (1)不能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其次,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既不能用金钱计算出受害人损伤器官的价格,也无法用金钱补偿人身伤害的本身;再次,对人身伤害如致死、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财产。

  (2)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财产赔偿为之。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方法。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5、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基于公平、合理、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

  注意的问题:

  (1)适用衡平原则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

  (2)衡平原则的适用顺序,应当在适用前四个原则之后;

  (3)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它有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

  (4)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452166790

Copyright © 2018 www.roger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452166790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三江希望城17幢28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